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初字第47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潍坊市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市鸿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