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5行审113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2999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5MB2858326H。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局长。
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江。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14时30分左右,咸家工业区辖区内的御墅名苑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调查,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使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高)安监罚【2018】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向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高)安监罚【2018】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高)安监罚【2018】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善喜
审 判 员 马 森
审 判 员 邱锡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 记 员 台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