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杨秀华,女,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朱莹莹,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赵秀珍,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秀华、王强、朱莹莹、张秀珍、***、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号:62×××60)。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秀华、王强、朱莹莹、张秀珍、***、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潘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