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8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潍坊市建筑工程交易培训中心**楼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63683399Q。
法定代表人:张桂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驻地法院协助查询其在当地房地产登记情况,结果无,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