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财保172号
申请人:潍坊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4378515L,住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办北平旺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79271B,住潍坊高新区健康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10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潍坊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龙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