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335号
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港华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79271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96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9666.6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