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1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927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在2022鲁07**执1386号应收执行款进行保全,本院以(2022)鲁079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相关执行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2022)鲁0791执1386号应收执行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2022)鲁0791执1386号应收执行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