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则尔庄村。
法定代表人:毕忠本,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黄家庄工业园内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钦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钦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钦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终结对***的执行并已屏蔽其相关执行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钦刚就欠款的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6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谚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