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黄家庄工业园内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钦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02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伟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李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