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民委员会瓦贵河村、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寻民初字第2413号
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川区绿茂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树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云奎,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民委员会瓦贵河村。
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民委员会瓦贵河村。
负责人邹文华(系瓦贵河村村长)。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三元庄村民委员会瓦贵河村、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建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