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3民初1619号
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57183641L。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绿茂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某,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2347Y。
住所:东川区春晓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女。
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杰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