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6号
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德,该公司总裁。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榭西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绿茂乡政府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 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