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一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平、林娜,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绿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树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
法定代表人***,系乡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宁、詹歆,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昆明绿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3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王思予
审 判 员  蔡 芸
代理审判员  熊梓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焦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