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1039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该处。
被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09784631X。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凯通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立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