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昆明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24号
原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凯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碧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708减半收取7854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东山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