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3民初1138号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罗国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凯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被告金川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昆明重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