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某某等与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948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商业大道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RP587T。
经营者:***。
原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0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64093。
法定代表人:沈瑜。
被告:***,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与被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迎风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