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0702。
法定代表人:沈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兵,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金麓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黎伍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其中一套。
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0510.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30510.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