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8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0702。
法定代表人:沈瑜。
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金麓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黎伍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