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9386号

原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0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64093。

法定代表人:沈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怀勇,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横东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45782。

法定代表人:王敬。

原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怀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7219.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857219.7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将“深圳平湖绿膳谷项目二期建设第九标段施工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并在百度上宣传被告是国有上市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兴办的企业,项目工程又是深圳市政府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计划项目,经查被告的股东多达七个,都是大品牌知名企业,因此原告信心倍增,最后中标,原告中标后,合同内容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先进场施工,所以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1月才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深圳市平湖绿膳谷项目二期第九标段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暂定2971093.31元,工程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工程内容为C栋外立面、门窗等土建部分,室内水电安装、结构加固工种;J栋配电房室内封建工种。施工期间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合同第15页“31.1工程预付款”约定被告应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可被告只支付少许费用,并没有按约定要求支付进行款,由于被告前期宣传得那么好,又是知名企业投资的深圳市重点项目计划,所以被告在没有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原告多方筹资将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后原告、被告、监理三方签署《工种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申请审批单》、《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单》确认该工程合格。2019年5月6日被告盖章签字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确定被告向原告应付余款1857219.72元。该《工程结算协议书》特别明确:协议书原件与本工程结算书封面一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完工后拖至2019年3月19日才结算,原告垫付巨额资金长时间不能收回。工程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款,被告均拒绝付款,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信访办要求处理,被告也拒绝配合,并告知走司法程序。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拖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因公司现在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无力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深圳平湖绿膳谷项目二期第九标段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总工期为45日。合同价款暂定2971093.31元。

2016年5月30日,原告进场施工,2016年9月29日,原告完工。原、被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盖章确认原告施工质量验收合格。2019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2617328.53元,其中应扣金额760108.8元,应付余款1857219.72元。被告签署完结算协议书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请。

另查,原告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57219.72元,因此被告应依照结算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57219.72元。被告作为付款义务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支付该尾款,且其自认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857219.72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57219.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本院将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9月11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即被告应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85721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57219.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雪莹

人民陪审员  林彩霞

人民陪审员  黄燕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