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旺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910号
原告:深圳市恒旺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詹寿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0810573956。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助理,
被告:深圳市毅恒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瑜。
被告:***,男,侗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旺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知  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潇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