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9120号
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丽顺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聂洪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艺星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友谊路425号AB座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吴默,职务经理。
被告: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艺星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哈尔滨金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