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莱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3民初788号
原告: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莱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林,经理。
原告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莱州润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共计7605元,由莱州市瑞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