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056号
原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5-217号三楼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6481056P。
法定代表人:陈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鹏飞,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台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0元,减半收取847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鲍利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正敏
代书记员 董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