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东鹏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东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279号

212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杭羽。

委托代理人:李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1275、21279号被执行人:台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琴。

212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21279号追缴案件受理费两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468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15840.62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1279号追缴案件受理费6905.19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经本院核算,本案一般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40357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以915840.62元为基数,按0.000175/日计算,为1923.2元,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共计为1321340.3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1343927.91元,本院将执行款1321340.3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将案件受理费6905.19元和执行费15682.4元均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1321340.32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已经追缴,(2020)粤0307执21275、21279号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20)粤0307执21275、21279号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3927.9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