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1030号
原告:南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博览路179号华东国际博览城三期高层区27号商业办公楼1619室(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涂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龙,男,1997年4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俊,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南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成钢
书 记 员
郑增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