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崇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088号
原告:苏州崇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崇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1元,减半收取4,055.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6,825.50元,由原告苏州崇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