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19号
原告: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