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被执行人: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1460室。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被告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545,259元及债务利息。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极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上海法院案件信息综合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已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 五、已依法将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