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522号
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三层C1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牧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孟文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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