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5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053号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解跃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市。 第三人: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14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跃坤及第三人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23年1月16日、2月1日两次向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要求其预缴案件受理费,其均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阮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薇 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