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都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262号 原告都盈,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程、***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告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新城办公大楼(***6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盈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港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都盈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盈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都盈负担。 审判员**元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