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初794号之一
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书记员  李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