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647号之一
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0102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已按撤诉处理且已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37190001241080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76×××54账户的查封;
二、解除对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原环保鼎盛郑州固废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