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执异304号
在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驻马店市德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杰、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A座6-10层共计30套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称:贵院所查封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A座6-10层共计30套房产系异议人于2017年8月24日所购买的房产,且已付完全部购房款项并合法占有适用至今,因不归责于异议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异议人的权利足以阻止执行,请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郑州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5日依据(2019)豫17执2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郑州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包括异议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中涉及的30个证下房产在内的122个证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另查明,异议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中涉及的30个证下房产,均设定有抵押权(其中24个证下的房产设定抵押权的时间均在异议人购房之前),抵押权人分别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公司。
本院认为,虽然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写字楼认购协议书、购房收据、房产租赁协议书、物业服务协议书、物业管理收据等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8月24日与郑州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完购房款后,已经占有使用争议房产,但其所购本案争议房产均设定有抵押权,故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程自强
书记员  王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