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647号
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凯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