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氏兄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初2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UY6G89。
负责人:赵弘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944XD。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河南**兄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1号3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6017124W。
法定代表人:戴锦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戴杰,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被执行人):张霞,女,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被执行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中心14层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99101B。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兄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戴杰、张霞、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永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