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353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太清路交叉口北600***(***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C8XM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944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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