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353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太清路交叉口北600***(***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C8XM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6944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922794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原环保(周口)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