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4918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55岁,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水利局,住所地:上蔡县西大街**。
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div>
原告***与被告***、上蔡县水利局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青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