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7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第三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第三人: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滨河路南段(***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拜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