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9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四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滨河路南段(***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拜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环保水务登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7235018.18元,利息2649151.25元(暂从2019年8月29日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以77235018.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共计79884169.4元;2、判令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但未施工的管材、管件款、设备款共计1611044元,利息55258.81元(暂从2019年8月29日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以16110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211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登封市2018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第三标段)系国家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的民生项目,工程体量大、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本案所诉标的额亦超出本院级别管辖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