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红国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1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南方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3478767H。

法定代表人:陈洪。

被执行人: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04571。

法定代表人:石以中。

被执行人:石以中,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王晓琴,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以中、王晓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及违约金(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50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共执行到款项35745.14元;二、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晓琴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拍卖款为912766.4元。本案共执行到款项948511.54元,扣除本案已拍卖房产抵押权金额及网拍费用及给被执行人王晓琴预留的租金,剩余款项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