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7665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坚
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
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