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民初4891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沙埔村路西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19602。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7层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3478767H。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小平,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梓荣,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98938449T。
法定代表人:胡焕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梓荣,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卢书琪
人民陪审员  吴家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巧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