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393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徐建军,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余江波,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7层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3478767H。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玉平,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葛来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