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时训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5416号
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沙埔村路西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19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7层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34787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告:中时训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38449T。
法定代表人:胡焕中,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东路移动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时训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