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848号
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博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朱向华。
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郁亮。
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良渚文化村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原告杭州博思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孟斌
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