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59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馨苑J座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33。
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七楼B709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X0。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军,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田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177656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以177656元为本金,由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完成之日即2017年11月起计算至应付工程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佛山万科金域城东花园小区(项目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交汇处)光纤入户工程分包关系。2016年,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驻地网工程管理办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分2期施工分期验收,其中一期施工(1、2、6、7栋共729户,已另案处理,并已执行完毕);二期施工3-5栋共1060户,按合同约定2017年11月工程完工,因属商业公寓项目无需政府部门验收,由被告组织验收后,交付使用,被告在支付首期款每户30元共31800元后,被告并没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至95%的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付款无果,故起诉。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的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驻地网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验收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由原告提起工程验收申请,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至95%,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原告也没有提起竣工验收申请,未达付款条件。2.涉案工程未增加熔尾纤,驻地网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工程价款,约定的是每户包工包料价为200元每户,若增加熔尾纤,包工包料增加8元每户,涉案工程未熔尾纤,若原告认为工程有变更,实行了熔尾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工程施工的签证单。3.根据驻地网管理办法约定,工程包括税金,原告需提供增值税发票,不提供则扣除相应的税款,在之前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工程结算中,包括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了5%的税金,涉案工程款也应当扣除。4.由于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未达到付款条件,因此不存在被告逾期未付款的情形,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的条件,即使原告要求据实结算,也应当扣除未完工的部分价款。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驻地网项目施工管理办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就该项目工程的发包和分包关系。
3.原告商函复印件1份、EMS邮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所提交的“关于广州、佛山5个驻地网施工项目的处理意见”所述不是事实。该意见书中所述“广州敏捷广场”等项目解除合同关系,不是事实。所提涉案项目均已全部由原告施工完成,原告当时已就该文件作了回复。
4.(2019)粤0606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6民终643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所提交的“关于广州、佛山5个驻地网施工项目的处理意见”所述不是事实。该意见书中所述“创智谷”等项目解除合同关系,不是事实,原告已施工完毕,庭审中被告并没有提出此项目的工程量有任何异议,二审双方调解处理。
5.《对于未完工工程项目及维保处理事宜》邮件截图1份,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并没有变更,涉案项目工程全部由原告施工完成。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
1.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公证的电子邮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尚未完工,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对于未完工工程项目及维保处理事宜》,邮件称:“对于未做完的工程,万科金色领域4栋、万科金域城东花园,由通网提出两种方式:一是按工程量方式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计算工程金额,二是根据未完成额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我方和工程队选择更合理的方式处理,以妥善解决工程队问题”。2018年3月22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告知原告,由于原告对涉案工程未继续施工或整改,导致项目迟迟无法竣工验收,被告将自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原告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该证据在(2019)粤0605民初12377号中作为证据的,当时原告认可该证据,判决也采信了。
2.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尚未完工。
3.工程预算总表原件7页,用以证明未完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4.《***收到深圳通网支付工程款实到账明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5%的税金。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3没有邮件签收信息,不能证明邮件已送达,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2.被告提交的证据2照片不能证明拍摄时间和地点,相对方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被告提交的证据3为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合同相对方确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诉讼中,原告申请证人李伟荣出庭作证,证明涉案工程包括走线架和尾纤槽均已完工,除了商铺没有做熔尾纤,其他户都有做。证人为原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相对人对其陈述有异议,本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驻地网项目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佛山万科金域城东花园小区驻地网施工工程,建设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交汇处;工程范围及内容为驻地网施工工程,共1789户;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工程验收合格(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而定);本项目按住宅小区每户包工包料为200元/户,若需增加熔尾纤的地区楼盘项目,每户包工包料价值增加8元/户,即共208元/户。经甲方(被告)确认,在乙方(原告)进场施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每户30元的工程款;工程施工完成后,经项目当地具有验收资格的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及通管局备案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95%的工程款;若无需在项目当地具有验收资格的相关单位验收及通管局备案,在经甲方验收完成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二年,质保期从当地通管局备案通过之日起或若无须备案,以楼盘入伙日期满二年,质保期满后在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5%尾款(无息);每次付款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及足额符合项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施工队伍申请工程款须向深圳通网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资料、验收报告、测试资料、竣工图等,还需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队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深圳通网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的,由深圳通网结算时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后向施工队伍付款;等等。
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对于未完工工程项目及维保处理事宜》,邮件载明:“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意见:一、对于未做完的工程,万科金色领域4栋、万科金域城东花园,由通网提出两种方式:一是按工程量方式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计算工程金额,二是根据未完成额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我方和工程队选择更合理的方式处理,以妥善解决工程队问题。二、对于维保,所有我方工程项目约2.5万户打包的方式,按合同,扣掉5%尾款,我方不作维保处理。”
201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及广州天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邮件《关于广州、佛山5个驻地网施工项目的处理意见》,邮件载明:“由你方承包的我司代建敏捷地产广州萝岗敏捷广场、佛山华南金谷、佛山万科金域城东花园、万科金色领域3、4栋以及佛山创智谷5个驻地网光纤到户项目,万科金色领域3、4栋驻地网项目因你队管理不善,导致工人恶意破坏机房路线,暂不予结算,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其他4个项目你方均未继续施工或不配合整改,导致项目迟迟无法竣工验收,给我司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除万科金色领域3、4栋项目外,其余4个项目我司自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你方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
被告持有一份原告签字的《***收到深圳通网支付工程款实到账明细表》,载明转入天鸟公司、***等账号款项小计1752046.91元,加上扣税5%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税款72375.45元,实际支付工程款合计1824422.36元。
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为佛山万科金域城东花园3、4、5栋,共施工1060户,不需要通管部门验收,只需要被告验收,现被告已按每户30元向原告支付首期款31800元。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交付使用,被告确认涉案工程的光纤已在使用,因业主已经入住须使用光纤,临时接线使用,并不代表涉案工程已完工,其中3栋是2018年1月交楼,4、5栋是2018年3月交楼。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含涉案工程是否熔尾纤、熔尾纤户数)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活动主体资质而承建涉案工程,涉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无效合同依相互返还、折价补偿原则进行处理,原告已实际完成部分工程,被告应计付相应的价款予原告。被告确认因业主已入住,涉案工程光纤已在使用,故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被告理应结清工程款项予原告,被告以原告未完成部分工程或未竣工验收为由而不予结算、不予支付工程款项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请求对涉案工程未完成部分造价进行评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涉案合同约定“按住宅小区每户包工包料为200元/户,若需增加熔尾纤的地区楼盘项目,每户包工包料价值增加8元/户,即共208元/户”,原告未能提供增加熔尾纤的施工签证或其他充分有力证据,本院对原告认为按208元/户计算的主张不予采纳。双方确认涉案工程共施工1060户,故涉案工程结算价款合共212000元(1060户×200元/户),按约定支付至95%为201400元。被告抗辩应在工程款中扣除5%的税金,因涉案合同对无法提供发票可扣除相应税款作出约定,结合被告提供《侯海清收到深圳通网支付工程款实到账明细表》中多处显示“均为通网代扣5%税款后支付的金额”,故本院认为应付工程款应作5%税款扣减。被告应支付191330元[201400元×(1-5%)],扣除双方确认原告已收款31800元,被告尚应支付159530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余款,原告请求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责任作出具体约定,原告请求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确认涉案工程对应的楼栋最迟已于2018年3月交付业主,结合原告陈述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交付使用,本院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3月1日交付使用,结合涉案合同关于“验收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的工程款”的约定,故利息应从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9530元予原告***;
二、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以15953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予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1.26元,由被告负担1845.3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