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9967号
原告:*清海,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七楼B709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33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安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清海与被告深圳市通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侯清海于2018年7月11日以其需要与实际施工工人协商处理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清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清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清海预交),由原告侯清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