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40-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郑建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习江玲,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饶瑞娟